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蹲在公路旁边休息时竟然祸从天降,一辆货车途径此处时突然爆胎,李某左眼被爆炸激起的小石子击伤。3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货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158000元。
2011年10月12日上午,原告李某蹲坐在睢阳区庙石公路路边歇息时,赵某驾驶货车途经此处,当车行驶至李某附近时,车轮胎突然爆炸,李某左眼被爆炸激起的小石子击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更换义眼所需的费用经评估为10万元。李某各项损失经核算共计169772.11元。李某在多次与司机赵某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司机和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路旁歇息,被赵某驾驶的货车轮胎爆炸激起的小石子击伤左眼,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对李某的损失,赵某应当依法赔偿。赵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该保险公司应优先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