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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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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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
【典型案例】
江国平在兴国某公司物流部上班,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3日至2010年5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江国平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11年2月22日,江国平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江国平向赣州市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
2011年8月8日,赣州市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江国平支付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江国平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是该公司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负有提示江国平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直至江国平提出辞职时,公司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于是,判决公司向江国平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判决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