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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分流与再就业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这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它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劳动保障部于1994年组织上海、沈阳等30个城市进行了再就业工程试点。在此基础上,1995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劳动保障部提交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报告》中提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建议在继续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实施再就业工程。初步设想是:从1995年开始,在5年的时间内,组织80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通过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整个工作拟按排为三个阶段:1995年为准备阶段,主要是总结30个试点城市的经验,指导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1996年至19年为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是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广开门路,使再就业和分流安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99年为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系统总结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
同年9月,在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利用企业、社会和政策的力量,多渠道逐步分流企业富余职工。企业非生产性的后勤服务单位和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要创造条件逐步分离出去,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
随后,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有关部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要制定分流富余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办法。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分流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对于确需要分流到社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提供失业救济,并通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方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规定: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规定了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同时还提出:各试点城市要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同年5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积极推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还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效途径,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步伐,积极推进职工再就业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层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服务队伍,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职工,努力提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程度,试点城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等社会职能的探索。
19年,国务院在《关于纺织行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国务院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国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其主要措施是:
(一)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人员。粮食企业要向粮油转化增值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发展,通过扩大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
(三)粮食企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进入中心的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期内,按当地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同时指出,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八项措施,即: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财政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 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险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企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了30%,并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
从1995年起,劳动保障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下岗分流与再就业工程,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些规章和实施措施。主要有:
1995年5月,为指导企业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开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个积极性;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富余人员由企业安置为主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安置为主的途径;对失业职工要保证其基本生活。并提出安置富余职工的主要渠道是:
(一)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第三产业。新建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当地政府应优先向其推荐企业在职富余人员。
(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发挥劳动力市场体系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录用和辞退职工;对失业职工,失业保险机构要按国家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保证其基本生活;要及时提供就业指导、转业(岗)训练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职工,应组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三)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提出自谋职业的,经企业批准后,可按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实行厂内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厂内退养。退养费由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发给。
1996年,劳动保障部在制定《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组织长期失业者和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合理使用促进再就业经费,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1997年,劳动保障部在《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中要求继续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配合企业改革,推动再就业工程向纵深发展。要重点在200个城市加大实施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发挥企业、社会和劳动者三方积极性,研究探索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
19年,劳动保障部在《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中,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重点解决好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负责规划的总体设计、政策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制定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协调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具体指企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根据确定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进度进行要检查,并要及时了解总结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行业、企业经验,推动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的实施。
随后,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再次提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并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大力度,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国家经贸委在《关于19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中又提出: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千方百计实施再就业工程。1999年1月,中宣部还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制发了宣传提纲,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1999年,劳动保障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建立规范化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落实"三三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下岗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通过加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其再就业。并对19-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安排,即:
在19年所有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进中心,并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
1999-2000年,重点做好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下岗职工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再就业。同时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000-2002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市场就业试点,并总结经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国有企业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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