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0年4月份,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承包某单位的食堂,于某2011年1月份开始在食堂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月10日工作中,于某在打扫卫生时,被火碱水烧伤。餐饮公司拒绝出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拒绝对为于某申请工伤认定。在于某与餐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无奈自己走上的了维权之路,但因本人对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下,维权之路非常困难,于某最后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过程中,餐饮公司答辩:自己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该单位的食堂实际经营管理由张某负责,于某属于张某的雇员,与我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某受伤的赔偿由张某承担。仲裁机构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餐饮公司将承包的业务又转包给个人,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某与餐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于某持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餐饮公司支付于某的工伤赔偿。
马律师说法:单位内部承包经营方式,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单位采用承包经营方式规避劳动关系方法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