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张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王某受伤。王某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庭审中,张某委屈地说,当时王某从旁边路口骑电动车突然冲出来,速度很快导致事故。交警到达后,他看王某伤得不重,且他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为都能走保险报销,就好心同意按照同等责任划分。且因王某家里困难,他主动垫付1.2万元治疗费。但事后才知道,事发前一天他的交强险赶巧到期。
经查,张某车辆的保险到期日是2014年3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过期尚不足一天,但商业险没有过期。本案中,张某只能自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5.7万元,垫付的1.2万元不要求返还。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同意一次性给付3万元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
【温馨提示】依据交强险的赔偿规定: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在划分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依据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因些,有车一族们在关心车辆的安全性能时,也要关注车辆交强险的有效期,避免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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