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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基本案情】杨某于2006年12月1日进入科友公司工作,在品质保证部从事品管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为2009年2月29日,月工资6000元/月。2008年9月9杨某产下一婴,属于计划外生育,随后科友公司以杨某“超生”为由,于2008年11月5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杨某认为科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科友公司:1、支付杨某产假工资18000元;2、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科友公司辩称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杨某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2、公司的《就业规则》也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有公司给予的产假待遇。该《就业规则》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在员工培训时已经公示,同时杨某在劳动合同约定中已明确表示已阅读知悉并遵守科友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3、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杨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是依法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应支付杨某产假工资。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杨某负担。

【马律师说法】科友公司应否支付杨某产假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表明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应当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计划外怀孕生育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其次科友公司的《就业规则》规定,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就业规则》予以采信。因此杨某要求科友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的请求不支持。

科友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杨某未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于2008年9月9日生育第二胎的行为,已经违反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杨某在劳动合同约定中已明确表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科友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已阅读知悉并遵守科友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该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科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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