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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工伤协议   http://www.bjldlvs.com/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自行和解的权利,那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

【基本案情】戴某地2010年4月到赞金公司工作,2010年12月9日,戴某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11月,戴某与赞金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内容为“就工伤补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甲方(赞鑫公司)自愿赔偿乙方(戴某)30000元,签字之日当场兑现,所有医疗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拿到款项后,双方再无关系,不再有法律纠纷。”戴某伤情为“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遗留左手食指中节远端以远缺”依据工伤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戴某应获得工伤赔偿为共计为7万多元,戴某认为协议签订的不公平,其工伤私了协议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公司的赔偿标准,损害自己的利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并按工伤标准支付其工伤赔偿。

赞鑫公司称:“工伤私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协议约定戴某拿到赔偿款之后,双方再无关系,不再有法律纠纷。戴某出尔反尔,请求法院驳回戴某的请求。

【法院判决】赞鑫公司支付戴某工伤赔偿44100元(扣除赞鑫公司支付的30000元)。

【马律师说法】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的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协议笔者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情况: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应这认定有效,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第三种情况: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标准名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应认定其赔偿协议无可撤销、可变更的协议,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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