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11年3月10日,宋某在北京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修公司)担任洗车工,2011年4月20日宋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送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因宋某所在单位未给其缴纳医疗保险,宋某的医疗费无法得到医保的报销,高额的医疗费使宋某家负债累累,宋某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被逼向汽修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汽修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应该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仲裁机构支持了宋某的仲裁请求,汽修公司支付宋某医疗费12万余元。
马律师说法:单位要在员工入职之后,应立即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单位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要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单位所承担的损害会更大。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