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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是否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14年7月8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案例介绍一、XX建设公司与曾X签订项目工程经济承包书。项目负责人曾X,财务责任人系张X。后曾X雇拥了柴X做为施工人,柴X的岗位证书载明:“工作单位:XX建设公司”。上岗位记录加盖有XX建设公司公章及专用章。XX建设公司与柴X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没有给柴X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此后,柴X向XX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财务责人张X开具欠条一张,证明柴X月薪3000元。一审二审判定认为柴X与XX建设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XX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柴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办理社会保险。

案例介绍二、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与其分公司(不具有资质)签订分包合同,将X工程承包给其分公司,苏X经过层层分包,得到该工程部分工作,并找到吴X到该工地干活。吴X在该工地干活时受伤,被诊断为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左额颞、右颞)、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面部皮肤裂伤,多发肋骨骨折(右侧3、4、5肋),左侧腓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为认定工伤,吴X要求确认其与XX建筑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吴X的证据1、苏X和该工地孙X出具的工资结算完毕证明;2、处理吴X受伤事情人员的录音;3、医疗费交费人员签字照片。XX建筑公司否认吴X证据中涉及人员为其公司员工。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律师说法: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一与案例二情况类似,均是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员,而判决却截然相反。案例二中不认定劳动关系,建筑工人无法认定工伤,只能依据雇佣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工伤与雇员损害相比,残疾评定标准、赔偿数额、赔偿款的执行、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是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受伤工伤员工伤待遇明显好于雇员损害,而对于承包单位雇佣损害的赔偿要好于工伤,,不认定劳动关系使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是不公平的。其次建筑工地的劳动安全保障是个整体活动,一般只能由建筑公司才能承担,不是只负责局部工作的包工班长所能负责的。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是:业主单位将工程以合同形式发包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常常是有实际施工的包工头(项目经理)以内部承包、外部转包或-甚至挂靠承揽的方式实际负责工程施工,包工头向下将工程分配给木工班长、钢筋工班长、瓦工班长等,这些班长再行招募具体工人。工程款的给付也是这一路线’。但我国《合同法》、《建筑法》都明确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来遏止这种违法分包和转包,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

而法院不认定建筑工人的劳动关系,更加促使承包单位利用这各方法规避劳动关系,不承担用工责任,承包单位的利润远远大于义务责任,当然会乐此不彼的使用这种方式。这种不确认劳动关系的作法不能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这种违法分包转包将不能被杜绝。如果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承包单位利用这种方法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还不如自己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由承包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方面的培训、严格要求、锻炼建房技术,反而会降低工伤的发生,减少年底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的事情出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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