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型阶段,出现一类特殊人群——内退人员,此类人员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社保支付的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还要继承择业并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关系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内退员工,2005年办理了内退手续,之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约定,该私营企业每个月给李某3000元的工资,该项工资为李某所有劳动所得。由于生产任务繁重,李某作为技术人员在该企业工作基本没有休过周六、周日,也没有休过法定节假日。2007年8月,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李某的工资为3000元,包括加班费用。2008年8月,由于企业的原因,该企业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支付李某任何补偿,理由是李某系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该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偿问题。但是,李某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应当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李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马律师说法:本案的焦点是李某与该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李某未达到法律退休年龄,属于合格的劳动者,该私营企业也是合格的用人单位。第二、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该私营企业的管理,遵守该私企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第三、李某提供的劳动也是该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李某与该私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那李某与原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呢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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