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案号】(2010)朝民初字第25850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1290号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2009年10月22日,原告入职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效果图绘图员。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期间原告的月工资为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4000元。 2010年2月3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10日,原告离职。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22日至2010年2月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9200元等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离职系我公司发现原告的学历是虚假的,于是找她谈话,她就自己离职了。我公司仅同意支付原告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2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马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自始不成生法律效力,所以劳动者不能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第三十九条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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