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2月2日17日30分,冉某正常下班回宿舍,与同事从商贸一条街街口,向西行至北京某公司前,18点05分,冉某与同事从北京某公司前由北向南步行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汽车撞死,冉某无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不认定为工伤,理由为,冉某17点30分下班,与同事到公司外的商贸一条街,返回途中被汽车撞死,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冉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图
冉某所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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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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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一条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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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 事故发生地点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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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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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的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冉某发生的伤害,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属于工伤认定情形。
【法院判决】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马律师说法:此案件是2012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前发生工伤认定。此案的判决与《规定》相吻合,此案的难点不再于职工去哪里,而在于是否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但是“合理”两字不易掌握,每人理解不一同,发生此类案件一定要注意这两个字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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