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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理注册登记,出资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9月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赔偿责任   http://www.bjldlvs.com/



【基本案情】贺某以食品加工厂(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名义招工,武某应招进入该厂工作,工作期间武某被机器砸伤面部,经医院诊断为面中部复合骨折、双侧颞部硬外血肿、枕股及颅底骨折、右侧面神经麻痹、尿崩症。之后仲裁委认定食品加工厂招用武某系非法用工。同年年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8级伤残。武某以非法用工为由,要求贺某承担赔偿责任,支付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金及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贺某支付武某一次性赔偿金及医疗费等费用。

【马律师说法】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贺某的食品加工厂未办理注册登记,而招用员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贺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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