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吴某2006年1月15日办理结婚仪式并一起生活,2007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与吴某共同生活的房子是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于2007年8月20日交付定金,2007年9月2日交付首付,婚后吴某父母未还贷。王某起诉离婚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吴某同意离婚,但此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判决离婚,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律师说法】王某与吴某婚姻关系成立时间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吴某的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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