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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的学生是否为劳动者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者   http://www.bjldlvs.com/

未毕业的学生是否为劳动者

【基本案情】季某携带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往升海公司面试,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季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季某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正式毕业。季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升海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季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有效。升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季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受所在学校管理,与社会上其他务工者有差别,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一审判决劳动合同有效,明显不当,应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劳动合同有效,二审维持原判。

【马律师说法】依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本案中,季某已经年满21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季某尚未毕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同时升海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季某与升海公司都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升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与季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故法院终审判决劳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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