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于2010年2月25日经人介绍去十九中学做水工。张某称2012年6月29日,十九中学要求我回家休息,何时上班也没有说明,更无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没有依法按时发工资,十九中学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十九中学辩称:2012年6月29日,我单位召集包括张某在内的五名工勤人员开会,会议通知由于我单位内部调整,需要解除一名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请他们回家等候通知,如有人自愿离开,也可提出。会议结束后,张某将自己的工具带走,此后张某未到我单位工作,也未询问解除劳动关系事项。参加会议的其他四名工勤人员于2012年7月2日(周一)正常工作。我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十九中学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25元。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6月29日,十九中学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告知张某等五名工作人员,将解除他们中一人的劳动关系,该行为系十九中学向该五名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约,张某虽不认可曾明确表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自会议结束后将工具带走,且本会议结束后既未到十九中学处工作,也未要求十九中学安排工作。根据上述表明的事实,应视为张某接受了十九中学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6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张某称,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其本人是在家里等待十九中学的通知,十九中学一直没有通知张某选上班的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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