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案件分析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约定在职期间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补偿约定   http://www.bjldlvs.com/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约定在职期间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是否有效?

【马律师说法】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在职期间支付或约定提前支付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必然认定有效,也不必然认定无效,要参考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没减少劳动者实际收入的,可以认定有效,反之则无效。本案中,常某在华盛公司的工资总额为7200元,在捷威公司的工资总额为8000元,如果认定常某与华盛公司约定的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效,将会减少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故,法院认定其约定无效,判决支持常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常某2011年8月5日,入职华盛公司,从事电子技术开发,常某与华盛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第5.1条载明,“甲方(华盛公司)向乙方(常某)支付保密费的方式为,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逐月向乙方支付,乙方自甲方离职后,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保密费”,常某在华盛公司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2700元、保密费500元,合计7200元。2011年11月30日常某离职后入职与华盛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捷威公司,常某在捷威公司从事仪器维修调试,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4000元、住房补助1000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奖金和加班费,工资总额约为8000元。常某要求华盛公司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86400元。

【法院判决】华盛公司支付常某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1840元。


==============================================================

欢迎大家分享、转载,想获得更多法律信息,解决您在公司运营中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方面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马红雪律师将亲自为您排忧解难:

1、马红雪律师电话:13164264137。

2、马红雪律师QQ号:2985655245。

3、马红雪律师微信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中搜索mahongxue_lawyer,或扫描此二维码。

4、马红雪律师个人微信,在添加朋友中搜索mahongxuelawyer,或扫描此二维码。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