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王某与四维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竞业限制约定,四维公司不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一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四维公司已经超过一个月未支付补偿金,故,法院认定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于2013年1月28日自行终止。四维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协议,要额外支付王某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违约金。
【基本案情】王某于2002年10月入职四维公司,系生产作业人员,后为生产管理人员,2012年12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二)甲方(四维公司)承诺1、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竞业禁止时间期限,竞业禁止补偿费按月支付,月支付额为年支付额的十二分之一,补偿费的年支付额为乙方离职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0%……(四)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乙方(王晓涛)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达到一个月的……”。王某要求四维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7120元。
【法院判决】四维公司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七千三百九十五元七角二分,法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3年1月28日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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